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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亟待完善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发布时间:2022-10-19 13:44:00  作者:樊恒武 荣健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在各省区齐头并进,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空前盛景。在已开展的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的需求与日俱增,信息披露也逐渐开始展现出其电力市场风向标的重要作用。信息的有效披露承载着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承载着市场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理解互信。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欧洲等电力市场中,信息披露机制已经相对完善,已经到了为防止信息过度披露增加市场力而制定了信息公开和保密相结合的披露机制阶段,而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不论是从制度完善还是从披露深度、广度来讲都相对偏弱,体制机制建设均在起步期。2020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这是我国第一个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的专项管理办法,且尚在落地过程中。伴随着市场的长周期运行,从目前积累的经验及历次电力市场监管来看,信息披露不足所引起的诸多问题逐渐开始影响市场的公平、有序开展,市场主体对所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需求越来越高,对参与市场决策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什么电力市场要坚持信息公开到位?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公开是电力市场最好的监督者,在电力市场中,及时、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不仅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体现了市场运转的公平性,同时也能够保障市场主体的合理利益,保障资金的结算安全等。

  一方面,充分的信息披露是电力市场交易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是完全竞争电力市场的前提。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障,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使市场主体有效了解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市场的边界条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生产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投资意愿和发展方向,有利于市场主体主动响应系统需求,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维护用户利益,有利于所有市场交易参与者制订正确交易策略,降低不确定风险。只有当所有市场主体能够获取公平开放的电网运行信息、市场交易信息等,才能有效开展市场交易决策,电力市场才能通过市场化交易有效发现实际供需反映出的正确电力价格信号,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信息披露机制也为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和投资商提供了有用的信息来评估电力市场并找出有价值的交易信号,激发潜在主体参与市场的主动性,引导电力投资规划的方向。

  另一方面,充分的信息披露是电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保障。电力市场信息的充分披露就是市场交易公平开展的生命线,随着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市场监管机构和公众等第三方更容易获取市场信息,可以帮助识别实际或潜在的市场权力滥用,以确保电力市场价格不被扭曲,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国际经验看,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防止市场成员有关信息的不公平获取,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自愿性信息披露由市场主体自愿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对强制性披露信息进行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市场成员的企业核心和竞争优势,展示市场主体“肌肉”,增加市场主体的信任度,营造市场主体良好的社会公共形象等无形资产增值。

  此外,信息披露是保障电力市场资金结算安全的重要手段。电力市场交易所有的决策及交易行为,最终结果都将体现在市场主体的资金结算上,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了市场交易费用产生和分配方式的透明度和相关费用的可复核性,尤其在市场起步初期,可以提高市场运行费用及不平衡资金使用分配的透明度,提升市场运营机构本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提高了市场主体对市场边界的清晰界定,避免信息不透明带来的交易恐慌以及资源浪费。

  我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发展历程

  任何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信息的有效交互才能得以开展,而市场成员之间也通过信息的有效传递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金融证券行业,最先从英国开始,随后在美国进行完善推广并将其法律化,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应用于其他各类行业。我国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也伴随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历程同步动态进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同样也折射出电力行业的蜕变过程。

  起步阶段:政企一体,用户核价时期。该阶段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是为解决电能产业不足的问题,我国提出“省为实体、集资办电”的要求,通过集资办电,大力兴办电厂。该阶段电力行业由电力部进行直管,同时由于电力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电力行业各个环节均处于“黄金时代”,缺乏竞争动因。电力价格的形成依托于政府定价的方式,用户关注的重点是电力供给的稳定,发电企业关注的是电力增产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因此该阶段主要体现的是以政府对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信息披露的需求近似为零,信息披露更多的是以电力企业向政府进行信息报送的方式开展。

  萌芽阶段:厂网一体,用户核价时期。这一时期电力行业改革进入“政企分离”时期,随着集资办电的有效发展,我国电力供需紧张的情况有所缓解。同时,伴随着电力部的撤销,电力行业开始进行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离”,形成了以“发电分配计划,用户政府核价”为主的格局。在这一时期,由于发电主体的多元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逐渐露出萌芽,各级管理部门同步出台了针对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该阶段信息披露的管理依然与起步阶段的管理方式基本相同,信息披露需求较小,采用电力企业向政府进行信息报送的方式开展。

  深化阶段: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时期。随着我国电力装机容量的扩大,电力供需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力供应相对充足,电力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基本消除,同时电力行业的主体更加多元,也导致了无法仅靠计划手段来平衡各方利益,需要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新的矛盾。这一时期提出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新模式,而竞价上网,必然需要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基础,这一时期颁布了《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起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尽管市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但是“厂网分开”的落地依然将信息披露推上了议事日程。

  必需阶段:电力体制改革新常态时期。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放开了发电与售电环节,放开电力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了市场化的电力市场。随着电力市场的活跃,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逐步完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定交易决策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必需品”,国家及各省(区)市也陆续出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及各省/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体系。

  伴随着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加快,对信息披露配套政策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信息披露制度在逐渐改进完善,但在不同阶段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都存在局限性,均反映出了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些主要问题依然是受制于当时电力市场的阶段性发展。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会更加成熟。

  我国现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存在什么问题

  电力市场化改革前,由于我国电力行业长期处于计划时期,各类参与成员均缺乏对电力市场有效信息披露的正确认知,市场主体没有市场化交易经验,分不清楚需要哪些信息用以支撑自己的交易决策;运营机构更多的是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缺乏对信息披露必要性的认知;监管机构也同样存在不知如何准确界定信息披露范围的问题。随着市场化交易的开展,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不足问题。信息披露不足依然是目前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信息披露不足将无法支撑市场正常的交易运转。首先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必然要结合自身禀赋和对市场预期进行资源最优调配,从而作出最终的交易决策,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作出的所有最终决策都应以充分的市场信息作为依据。市场参与者在制定交易策略时,需要考虑成本、电力供需等。例如在开展省间交易时,当市场主体无法了解全国各地的供需状况、无法了解各个市场的价格情况时,那么市场主体将无法基于准确的市场边界做出交易判断。其次在市场关联交易中也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此类信息披露的不足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较大影响,在信息隔离措施没有充分完善的情况下,无法保障信息不对称的消除。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问题。信息披露的不准确、不及时在大部分市场普遍存在,尤其是出清环节使用的边界信息。不准确的信息相当于错误的信息,直接影响市场发现准确的价格信号,不及时的信息相当于没有披露的信息,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比如市场边界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对市场供需情况的判断,造成报价策略的错误选择,危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降低市场公信力。这种市场边界信息披露与招标采购信息非常相似,在我国的招投标采购管理过程中,当招标信息一旦发布,就不得随意撤消或更改标书内容,如已发信息内容需要修改,则要招标人出具证明,另发更正公告,并给予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权利。电力市场申报的边界条件相当于招标文件的发布,基于参与市场的严肃性以及对市场成员参与市场合理报价策略的尊重,当市场边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应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给予市场成员调整报价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来规避因此带来的交易风险的机会。

  三是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支撑不足问题。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场)是我国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遗憾的是信息披露工作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与金融行业相比,我国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尚未在立法层面为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提供支撑。目前在56号文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开始对所辖区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进行编制,但由于各省(区)市电力市场开展进度不一,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等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对于市场主体信息的获取产生困难,另一方面对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的开展造成信息不对称。同时目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依申请披露信息的内容,对于应作为市场边界的非市场化用户的类型、购电量、购电价格及能够准确复现完整市场出清结果的市场模型和参数等信息均被纳入了依申请披露信息,并设置了特定的管理流程,这势必也将会产生部分信息的不对称获取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依申请披露信息实际无法披露的潜在风险。

  四是信息披露的交叉管理问题。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及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上,但由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性,电力市场改革的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虽然监管机构名义上具有监管权,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干预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对电力市场所具有的监管权力,存在监管职能交叉分散、分工不明的情况。信息披露管理职责不清晰,多部门、多渠道管理,造成信息披露的管理相对不够统一,需要资源整合。

  此外,信息披露采集渠道过于单一,信息化程度应用不足。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由于信息披露传输端口的建设尚未完善,市场主体主要通过人工采集信息,对于所采集的信息披露内容也采取人工处理,信息的获取和再加工自动化程度较低,影响了信息披露传递的时效性,增加了市场主体信息搜集和数据分析加工的人工和资金成本。

  启示与建议

  信息披露作为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发挥着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市场公平开展、降低市场力控制、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的作用。各国电力市场建设都致力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约束防止市场成员滥用市场力,损害其他主体利益。基于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管理。一是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编制,完善具体的管理流程和信息披露内容,为辖内市场成员信息披露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依据,同时结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开展国家层面及省内/区域层面的信息披露管理;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定期向市场主体通报信息披露监管内容,督促市场主体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保障信息披露时效。三是增强市场运营公信力,可引入独立的具备专业市场分析能力的第三方市场监测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定期向市场成员披露;四是建立市场信息披露的评价指标体系,满足国家及地方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只是规定动作,同时还要结合市场监管,对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进行年度测评,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自选动作的优化,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自主性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和平台建设。一是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信息披露数据的方式和形式,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周期和格式;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运营监控信息系统,集中收集、发布市场主体、市场主营机构所披露的各类信息;三是按信息披露文件要求,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平台端口的建设,向已注册市场成员或潜在市场成员提供平等的信息披露获取渠道,开放信息披露平台注册及接入端口;四是完善信息隔离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加强运营机构与市场成员的“信息隔离”,保证信息获取的公平性。

  加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管理。一是培育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提高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二是提高市场主体信息报送和披露能力,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处理及分析能力,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减少迟报、漏报、错报等问题;三是鼓励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传递展示企业核心价值及竞争优势,使潜在客户增进对企业的了解;四是加强市场主体内幕信息管理,梳理明确所属内幕信息内容,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建立知情人档案管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目前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主要还是依托于市场管理者的行政力量推进,随着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交易电量的增长、交易品种的多样化,信息披露需要逐步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向专业化、商业化、普及化发展,未来需要更多的专业性团队进行电力市场信息的补充性披露及定向性分析,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开展有偿的信息分析服务,为电力市场的灵活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只有在电力市场发展过程中进行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畅快遨游的海洋、自由飞翔的天空。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年9期,作者樊恒武供职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荣健供职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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