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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能源发展网发布时间:2021-02-08 00:00:00

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明确监管重点、时序进度。

 

其中,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将于202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监管内容包括:

1.2020年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2.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

3.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

4.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

5.流域水电优化调度情况;

6.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

7.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

8厂网电费结算情况等。

 

新能源发电项目许可信用监管将于2021年6月在山西、山东、安徽、河南、云南、青海等地启动,监管内容包括:

1.新能源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情况;

2新能源项目涉网工程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等。

 

全文如下: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0年第71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把监管工作任务落实落细。牵头单位要对照《清单》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重点、时序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序开展。要按照《清单》要求及时启动部署监管工作,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加大对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为一线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单位在工作中要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派出机构要加大现场核实工作力度,原汁原味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并严格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监管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牵头单位要及时对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适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三、务求工作实效。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开展监管工作,努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完成后,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做好后续工作。监管司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密切跟踪督促《清单》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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