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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萧县:屋顶光伏发电按200元/平方米补贴!上限300万元!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2-06-15 10:39:42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鼓励投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萧政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县鼓励投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

萧县鼓励投资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0〕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招双引”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切实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凡招商引资入驻我县并建成投产的工业类项目,将纳入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评价结果等次较高的企业将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鼓励、允许类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引进投资型工业项目(不含风、光、水资源开发和房地产、矿产开采等资源性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章 工业项目

第四条 土地供应

(一)对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下或用地需求20亩(含)以下的单个工业项目,县经济开发区、县循环经济工业园、乡镇、其他园区原则上不再单独规划选址,鼓励进驻标准化厂房。落户到县经济开发区、县循环经济工业园、乡镇、其他园区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中县经济开发区不低于200万元/亩),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1-3年内每年缴纳税额不低于7万元/亩,4-5年内每年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亩。

(二)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其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地。

第五条 政策支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项目新购设备、搬迁设备、新建标准化厂房给予扶持。

1.设备购置扶持。对于新投资的且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项目,给予设备扶持。

对项目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价值总额(增值税发票数据为准)10%的扶持(整体搬迁到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增加5%),单个项目设备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对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新购设备超过5000万元的重资产企业设备扶持可提高扶持额上限,实行“一事一议”。

2.设备搬迁扶持。对于企业搬迁至我县的主要生产线或重大设备,给予一定的搬迁扶持。由企业列出搬迁设备清单,在设备全部到场并完成安装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者园区、县财政局、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后,由县财政根据审计报告予以兑现。扶持标准为搬迁设备审计价格的5%,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标准化厂房扶持。鼓励企业自建多层标准化厂房(厂房建设跨度不得低于20米,容积率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低于40%,满足厂房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条件),自建自营且作生产使用的标准化厂房地上第二层及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扶持,单层建筑超8米的按二层计算,超12米的按三层计算。单个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5年内,再次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视为招商引资新增项目,符合厂房和设备扶持要求的,给予上述标准扶持。

单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除设备搬迁扶持外,其余扶持资金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结束,企业正式投产且缴纳经营性税收,由企业向所在乡镇或园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者园区、县财政局、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后,由县财政根据审计报告予以兑现。

(二)生产经营扶持。

1.单独供地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1-3年内每年缴纳税额不低于7万元/亩,4-5年内每年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亩。项目竣工投产并纳统入规,且亩均税收达到合同约定后,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财政贡献扶持,其中前3年以该项目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为标准予以扶持,后2年以该项目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标准予以扶持。前五年内,当年实际缴纳税额超过15万元/亩的,实行“一事一议”。

2.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1-3年内每年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平方米,4-5年内每年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平方米。项目竣工投产并纳统入规,且每平方米税收达到合同约定后,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财政贡献扶持,其中前3年以该项目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为标准予以扶持,后2年以该项目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标准予以扶持。当年实际缴纳税额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实行“一事一议”。张江萧县高科技园入驻项目参照执行。

3.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租赁扶持采用“先缴后扶持”的方式,自企业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年实际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第一年给予100%房租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房租扶持,扶持期3年(需进行装修的项目自租赁之日起给予3个月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结束时开始计算租赁扶持时间)。企业达到税收标准后,由企业向所在乡镇或园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园区确认面积与税收后由财政予以兑现。张江萧县高科技园入驻项目参照执行。

4.外出经营但在本县依法足额缴纳各类税收的我县防腐蚀企业,对其外出经营业务在本县缴纳的税收,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

(三)金融扶持。

1.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设工业项目,优先推荐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向在萧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到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两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县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县属国有企业自筹渠道筹集资金设立萧县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在萧重要产业、领域的企业给予扶持。

(四)规费扶持。实行“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凡新落户县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园区的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有特定用途的收费),属省、市级部门核定的收费由本级主管部门向上争取按最低档收取,属县级部门收取的五年内按100%“先缴后扶持”的方式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

(五)鼓励“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外引内联,开展战略合作,吸引产业关联度高、上下游配套的企业落户。对通过“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成功引进,建成投产并缴纳经营性税收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引荐企业招商扶持政策延长1年的优惠待遇,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经营性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标准予以扶持,根据企业引荐落地项目个数,最高延长5年。

(六)鼓励使用“招商引资企业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将政府采购与支持招商引资紧密结合,鼓励依规采购招商引资企业产品,以市场引企业。

第三章 农业项目

第六条 支持招大引强农业项目。农业项目是指特色种养农业、设施农业、休闲农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一)特色种养农业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相对集中种植1000亩以上的特色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畜牧养殖、水产养殖项目。

(二)设施农业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钢架大棚基地等(连栋温控大棚50亩以上)。

(三)休闲农业指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面积不少于200亩。

(四)一二三产融合指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其中种养面积不少于200亩,休闲或加工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第七条 农业用地及规划要求。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策扶持

(一)经验收履约的特色种植类农业项目,在项目落地审计后,按相对集中种植100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经验收履约的养殖类农业、设施农业、休闲农业项目、一三产融合项目,在项目落地审计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视投资规模、税收贡献等享受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四)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结合农业生产项目用电实际,享受农业类用电有关政策。

(五)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项目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是指总部经济项目、楼宇经济项目、现代商贸服务综合体项目、现代物流园项目和五星级酒店项目。

第九条 总部经济项目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符合纳统条件需及时纳统入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扶持,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个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扶持3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萧县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物流、采购、研发(含博士、院士工作站和外籍专家办公室)等功能性总部。对经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从企业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符合纳统条件需及时纳统入规),年实际缴纳税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40%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年实际缴纳税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70%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年实际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楼宇经济项目

新引进的符合楼宇经济形态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不含房地产开发),自企业正式运营并缴纳经营性税收次月起(符合纳统条件需及时纳统入规),年实际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实际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80%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年实际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现代商贸服务综合体项目

凡新引进的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独立性商业设施和大卖场项目(不含商住混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项目建成后自持经营面积不低于40%的,享受以下政策:

(一)项目地块挂牌出让时,投资企业按摘牌价缴清土地出让金,其超过16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按照项目主体工程开工扶持5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扶持50%的比例,分两次扶持奖励给投资企业。

(二)自项目正式运营并缴纳经营性税收之日起5年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扶持发展资金: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扶持发展资金;年实际缴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

第十二条 现代物流园项目

新引进国内知名物流企业在我县投资建设的大型现代物流园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用地政策方面。

1.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以上,且建成后自持经营面积不低于40%的(包括物流园配套商业服务部分),待项目经县资规会评审通过并建成运营后,享受工业项目用地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

2.物流园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年限按不超过20年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3.用于建设仓储、运输、加工、包装、配送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的项目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其供地起始价参照萧县同期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财政扶持方面。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的大型现代物流园项目,自建成运营并缴纳经营性税收起5年内,按照其每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70%的比例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的大型现代物流园项目,自建成运营并缴纳经营性税收起5年内,按照其每年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90%的比例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对其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年限可延长2年。

3.对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经县政府认定,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 五星级酒店项目。

(一)用地政策方面。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具备国家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获得相应资质的酒店)可优先使用区位优势好、商业繁华、交通便利地块。

2.对县资规会评审通过后按国家标准建设的五星级酒店项目,项目地块挂牌出让时,投资企业按摘牌价缴清土地出让金,其超过16万元/亩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其主体工程开工扶持5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扶持50%的比例分两次扶持给投资企业。5年内其项目正式通过五星级酒店标准评审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财政扶持方面。

五星级酒店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建设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县地方留成部分,待项目正式建成竣工验收并纳统入规(限)后,由县财政予以全额扶持。项目正式开业运营后5年内,按照实际缴纳税额中县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扶持给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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