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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建议公众沟通写入核安全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 发表于:2015-11-09 | 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正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核电大国。但是,核与辐射发展相对封闭,公众沟通工作相对滞后。为此,环保部今日发布《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公众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同时,依法公开各项监管信息,建立微信官方账号。

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副司长赵永康在方案发布会上说,我国在建和运行的核电站已经达到52座,数量占世界一半,居世界第四位。他指出,我国核电监管实行的是国家独立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核电站的安全运行。

方案提出,要将公众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研究建立涵盖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和工作指南的系统完善的法规体系;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企业信息公开指南,建立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依据方案,将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核与辐射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规范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明确公众参与的环节、程度以及组织形式,加强对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审查,建立核电厂址选择的公众参与制度。

就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要求依法公开各项监管信息,其中包括建立微信官方账号,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媒体座谈会,通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展,包括核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环境质量状况,核电项目许可审批及其他重大监管信息。

“监管部门既要公开许可审批、监督执法、环境监测等信息,还要公开审评结论、核与辐射设施安全状况,事故事件等信息。”方案提出,要督促企业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项目建设、环保施设运行以及环保手续履行、“三废”管理、事故事件、环境监测等信息。

同时还要监督企业落实项目建设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对环评文件中公众参与章节的审查,做好环评文件公示公告中公众意见的收集、解释和回访;在开展重大项目审查,重要监督检查等活动时邀请媒体和公众参与,加强核电选址阶段公众参与;探索建立地方人大参与新建核电项目审议机制。

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基地周边公众的定期沟通机制,开展监管满意度调查,了解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方案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沟通工作,对核电厂公众沟通工作开展同行评估和第三方独立评估。(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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