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能源互联网 > 综合新闻

国家能源局发布《指导意见》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中国电力网发布时间:2024-12-10 12:02:05  作者:孙珂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

  《指导意见》包含八条内容。第一、二条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内涵及特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范围。第三至七条分别从完善调度运行管理、鼓励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优化市场注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做好计量结算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第八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的工作要求,保障政策落实。

  《指导意见》所指的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措施:一是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要求电网企业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考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供用电行为相对简单,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此外,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三是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孙珂)



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最新评论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Baidu
map